為規范進口機動車檢驗和接受檢驗機構的安全性能檢驗結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北京海關可以認可所有具有機動車檢驗能力的檢驗機構進口機動車安全性能檢驗結果。檢驗能力是指機構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可和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具備完成《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和《進出口機動車檢驗規程》第四部分的能力。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有關要求。
2.進口機動車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選擇具有機動車檢驗能力的檢驗機構出具安全性能檢驗結果。北京海關不以任何形式指定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費。
3.經調查核實,北京海關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存在工作質量問題或違反公平獨立行為的,依法處理;偽造進口機動車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變更檢驗報告、弄虛作假的、依法處理。